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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成人培训,忻府区成人培训机构

2024-08-22 12:33:01 成人培训 0人已围观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忻府区成人培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忻府区成人培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看待忻州一村民酒后车祸身亡,同桌4人被判担责?

现在类似因共同饮酒、劝酒而导致的侵权责任案件越来越多。其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此规定,同在一桌喝酒,如果主动劝酒、扯酒,最终可能导致饮酒过量或者他人因饮酒而发生权利被侵害的相关事故,这个时候,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可能因为没有尽到审慎的组织义务、安全提示义务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参与劝酒的人员也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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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相关案例已经很多了,陪酒的人肯定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劝酒需谨慎。

其一,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所以同桌喝酒的人车祸死亡,劝酒的人要承担责任。法律的逻辑是劝酒的人存在过错,例如酒友醉酒的情况下,不护送他回家,反而放任他自己游荡,从而发生车祸。

其二,因为酒友本身没有恶意,所以不存在故意犯罪,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院都会判决一定的民事责任,赔偿一些金钱。

其三,所以劝酒一定要慎重,对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不能强行劝酒。对酒醉的人不能放任不管。否则都可能导致自身损失。

最近很多媒体也在报道这件事,对于那些经常喝酒的朋友来说一定要吸取教训。

先来简单回顾这件事情的经过,忻州一男子与朋友喝酒后骑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与男子生前同桌陪酒的四人也被判有连带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几日忻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虽说死者生前酒驾的行为属于完全具备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个人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桌饮酒的四人被判赔偿受害人损失两万八千余元。


其实类似的案例也有很多,比如酒桌上与朋友劝酒导致当事人死亡,酒桌上所有的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毕竟在某种程度上当事人的死亡和劝酒有很大关系。
看完这些新闻之后,那些喜欢喝酒的人也一定要注意了,与朋友一起喝酒如果因为酒驾或者是饮酒过度导致的意外事故,同桌陪酒的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和朋友在酒桌上饮酒之后,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醉酒人员安全护送回家,这也是朋友之间的基本义务。

一起喝酒,其中某人发生意外,那么其他人被告上法庭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而判决的结果,也是百分之百要求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喝酒喝得高兴起来,哪还顾得了那么多,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瑕疵,而因为这些瑕疵就必须担负起责任!

事发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2017年12月4日中午,某村村民五人一起喝酒,酒后银某开电动车回家途中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银某家人与同桌其他四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然后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

笔者认为,银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正常的心智,应当知道酒喝多了的危害性,对于是否喝酒以及喝多少酒,他自己有完全的自主权。而且五人都是村民,大家都相互了解,对于各自的酒量也知根知底,谁也没有强迫他要喝多少酒。因此在此案中,银某自身存在过错,没那么大的能奈,充什么好汉,最终的结果就是“打肿脸充胖子”,害人害己。

但是作为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并提供适当帮助,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即如此案,其他四人明知银某醉酒,但是没有劝阻其骑车回家,即存在客观上的过失,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生活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其他四人共计赔偿28916.35元,每人7000多一点。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这几种情况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强迫性劝酒。比如领导强迫下属喝酒,或用“我先干为敬,你看着办”等方式“逼”对方喝酒,或对方已喝醉,丧失自制力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身体有恙,或吃了不能喝酒的药,仍劝其饮酒;

3、对方已喝得人事不醒,未尽到护送其回家或就医的义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忻府区成人培训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忻府区成人培训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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