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成人培训 >粮食保管专业知识培训(粮食保管专业知识题库)

成人培训

粮食保管专业知识培训(粮食保管专业知识题库)

2024-01-01 23:04:46 成人培训 319人已围观

1.粮食保管员职责是什么

粮食保管人的职责:

粮食保管专业知识培训(粮食保管专业知识题库)

1、严格执行《粮油仓储技术规范》和上级有关部门

按照公司颁布的仓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入库粮食必须实行“五分开”的管理办法。经检验、检验到达货位的粮食,如发现水分、品质不符,或者有伪造、掺假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停止接收。

3、干燥期间,掌握干燥设备的工艺规程,配合实验室人员控制水分和质量。

4、安全粮库储存的粮食必须认真落实“三检一规范”制度,必须达到“一达标、四不合格”的工作管理标准。随时准确掌握粮情变化,出现问题立即向主管报告,采取及时、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淘汰劣质粮,彻底消灭地方粮,为科学保护粮食提供合理建议。

5、精心安排该品种粮食的出库销售,并与会计部门做好联系。没有核算依据或者未经领导同意出售的粮食,一律不准核发出境许可证,放行粮食。及时准备好装运的粮食。对于货源,必须与发货部门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6、严格执行工人工作定额标准,到现场督促指导,负责工作各环节的检查,抽查工作质量。发现工作按标准进行,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返工。

7、及时登记账卡,按要求填写仓单,按期填写各类挂失报告。粮食进出库情况及时向会计部门汇报,并定期核对三账,确保账目一致、三账统一。按照上级要求做好仓库管理工作

工作记录。实现仓储数据归档管理。

八、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增收节支活动,大力挖掘仓储管理节约潜力。

9、认真落实本岗位责任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2.粮油保管制度

一、粮油仓储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粮食保障方针和“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控原则,全面开展各项工作仓储管理任务,确保粮食仓储安全。

2、以清洁卫生为基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粮仓”质量。仓储部每季度组织“四无仓”自查,粮库春秋两季组织全面自查。储粮安全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识别、总结、评价。

3、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充分了解库内储存的粮食水分、粮温、虫害等情况,并在风雨、汛期随时进行突击检查。4、粮食状况的检查要结合卫生、清洁、安全防火、安全保卫、仓库的牢固程度,以及防潮、防漏、隔热等,要坚持去仓库有无,检查有无粮食,检查彻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每个仓库要建立粮情记录簿、围头卡、分仓台账。粮食状况必须按类别、批次进行记录。每次出库必须按品种、数量、包装进行。收支情况反映在尾投卡和分仓账户上。六、严格执行熏蒸杀虫审批制度,加强科学粮食保护,减少熏蒸次数,努力提高杀虫效果。

熏蒸杀虫前,必须检查整个仓库的粮食和虫情。根据检查结果,根据虫种、虫密度、粮温、粮量、体积等,准确计算农药用量。7、各仓库必须安装防鼠设施,做好防鼠工作。必须采取措施堵住老鼠洞。仓库周围严禁堆放杂物。底层食物必须经常清理,以免老鼠无处藏身和寻找食物。

八、开展综合防治,推广科学仓储方式,提高粮食仓储质量。储粮采用清洁、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六面密封、低剂量储存相结合的科学粮食保存方法,确保储粮安全,节省人力和成本,更好地提高粮食储备。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

因企业而异。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文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储存活动的粮油储存单位。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执行国家和地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部门。配合粮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储存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存技术,延缓粮油品质恶化,减少粮油损耗和损耗,防止粮油流失。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优良、储存安全。第五条国家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的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粮食仓储安全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油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粮油储存单位登记管理第六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展粮油储存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粮食行政部门登记。

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量等。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部门制定隶属于中央政府。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的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有与从事粮油储存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符合粮油储存技术规范的要求;(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管理部门批准,粮油储存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进出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进货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符合储存安全要求的入库粮油,并按照不同品种、性状、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与非食用等分类存放。入库粮油应当准确计量,并出具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归属、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粮油等信息,并将卡片放置在货架明显位置。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照规定对出库粮油质量进行检验。

粮油发运必须准确计量,出具计量凭证,保存发运记录。第十三条粮油出库的包装和运输,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未经处理的严重昆虫食品和危险昆虫食品不允许出库。有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距离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及时对仓库、工作塔等储存设施进行除尘,并按照规定配置防尘设备,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禁止人员进入正在运行的干燥塔、立式料仓、浅式料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仓储管理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库存粮油的真实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粮油保管人员和粮油质量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域、生活区域有效分隔。粮油储存区内进行的活动和储存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对仓库(油罐)进行编号,配备必要的储存设备,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报废制度。第十八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仓(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存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记录。存储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粮油储存单位库容不足时,应当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现有粮油储存设施,通过仓储、租赁等方式扩大储存能力。粮油储存单位应当签订标准化仓储协议。或与仓储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需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储存、堆放必须保证结构安全、规格一致;(二)堆放必须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防鼠、鸟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储存措施;(三)粮油堆放场地及堆放、堆放设备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的正常储存期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玉米3年,食用油、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粮油仓储损失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粮油仓储损失。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失的处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境数量大于入库数量的部分,不得冲减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油的损失和损失。第二十三条粮油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粮油储存台账、统计台账、会计台账,真实、完整地反映粮油库存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粮油库存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库位卡及相关台账,确保台帐一致、帐目一致。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