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技术培训 >土建工程质量员专业知识题库(土建工程质量员专业知识考什么)

技术培训

土建工程质量员专业知识题库(土建工程质量员专业知识考什么)

2023-12-31 22:34:38 技术培训 756人已围观

1.建筑八大员中质量员分哪些专业

建筑行业八大成员中,质量人员主要分为土木、水暖、电气、市政、装饰五个专业。

土建工程质量员专业知识题库(土建工程质量员专业知识考什么)

质量技术员资格要求:

1、土木工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建筑工地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

2、土木工程专业中专或中等职业教育,从事建筑工地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在建筑企业从事与施工现场相关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年龄30周岁以上。

4、土木工程院校、高职以上院校应届毕业生,在建筑企业相关岗位实习(见习)(考试合格,工作满一年后颁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工作)。

扩展信息:

品质人员岗位职责:

(一)能够参与建设工程质量计划的编制。

(2)能够评价材料和设备的质量。

(3)能够判断施工试验结果。

(4)能看懂施工图。

(5)能够确定施工质量控制点。

(六)能够参与质量控制措施等质量控制文件的撰写并落实质量披露。

(七)能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评估。

(8)具有质量缺陷的识别、分析和处理能力。

(九)能够参与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10)能够编制、收集和整理优质数据。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八人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架构9大成员

2.土建质量员在工地干什么啊

土建施工质量技术员:在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的专业人员。

土木工程质量检验员工作内容:

1、参与施工质量策划。

2、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

4、负责检查来料和设备的质量保证信息,监督来料的抽样和复验。

5、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6、参与施工图联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

7、参与制定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8、负责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工艺质量检验和旁站检验,并参与交接检验、隐性验收、技术审查。

9、负责检验批次和子项目的质量验收和考核,并参与分公司项目和单位项目的质量验收和考核。

10、参与制定常见质量问题的预防和纠正措施。

11、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12、参与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3、负责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信息的编制。

14、负责质量数据的汇总、整理和移交。

扩展信息:

土木工程质量人员相关专业知识要求:

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工程材料基础知识;阅读和绘制施工图的基本知识;熟悉工程施工技术和方法;熟悉工程项目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相关专业机械知识;熟悉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和施工设备的基本知识;熟悉施工测量基础知识。

掌握抽样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熟悉本岗位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掌握项目质量管理的基础知识;掌握施工质量计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熟悉工程质量控制方法;了解施工试验的内容、方法和判断标准;掌握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预防和处理方法。

参考来源:搜狗百科-建筑八员

3.工程类质量员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1、中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科目均满分120分,试卷满分200分。

2、入门级素质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素质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科目均分96分,试卷满分160分。

考试内容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考试

国家棉花质量检验员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认证中心

省、市人事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人事部联合组织。考试由2个科目组成。全国优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北京市在北京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考试。

2、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贯彻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遵守质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热爱质量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

3、《暂行规定》发布前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为助理工程师或工程系列工程师的质量专业人员,只能选修一门科目:“质量专业人员基础理论与实践”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践》考试合格,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4、质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国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统一印制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有效。

5、质量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注册一次。持证人应当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六、北京地区中央直属单位、国务院部门参考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组织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