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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技术初级师报考条件(口腔医学技术初级师)
2023-12-23 08:50:31 专业知识 902人已围观
1.口腔技师怎么考的
口腔医学技术主管技师考试要求四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四科。纸笔答题方式分为四天半。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历时两天半。本次考试大纲将详细介绍。建议您查看去年的考试大纲以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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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腔初级技师怎么报考
1、注册条件:
1.初级:
(一)完成本专业规定的标准学时正规初级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2年以上本专业连续实习、实习经历。
2、中级(中级技师一般只适用于本省)
(一)取得本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本专业连续工作经历3年以上,完成本专业中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取得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本专业连续工作经历5年以上。
(三)本专业连续工作经验7年以上。
(四)取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培养中级技能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职业毕业证书。
3、高级(高级技师适用于全国)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本职业连续工作经验4年以上,接受过本职业规定标准时数的高级正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有本职业连续工作经历7年以上。
(三)取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培养高级技能的高等职业学校职业毕业证书。
技师大致分为三类:初级牙科技师、中级牙科技师、高级牙科技师。达到一定水平的技师可以参加国家考试升级为牙科技师。
扩展信息:
登记材料如下:
1.牙科技师证书注册信息表。
2、《健康产业特定工种个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在校生学生证复印件1份)。
4、近期免冠小尺寸彩色证件照4张(背面写上姓名)。
3.口腔技师要考什么
牙科技师是从事制作假牙的工艺技术人员。技师大致分为三类:初级牙科技师、中级牙科技师、高级牙科技师。达到一定水平的技师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升级为牙科技师。牙科技师岗位主要地点是假牙加工厂,也有一些在医院的牙齿修复室从事假牙生产。卫人发[2001]164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规定》(人发[2000]11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发布后,各地、各部门不再对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进行考试和评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选拔。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学、护理、技师:具有中专学历,担任过药剂师、护士、或技术员五年;获得大学学历,从事本专业至少3年;获得学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至少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能聘任医学、护理、技师岗位。(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聘为主治医师,负责医学、护理、技师等工作。
(三)高级资格采取考试、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聘为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聘任医师。
第七条人事部、卫生部共同负责全国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卫生部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国家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方法、制定合格标准等。
人事部负责审查考试大纲和试题,并会同卫生部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八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主管,人事部、卫生部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医德和职业素养。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中级资格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资格考试合格,担任医学(药学、护理、技术)技师7年以上。(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医疗(药学、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学位,从事医疗(药学、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4年。(四)获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疗(药学、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2年。
(五)获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职业资格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人从业经历不满三年的。
(二)医疗过失责任人责任不满1年的。(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限内。
(四)伪造学历或者考试违纪行为不满二年的。(五)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撤销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发证机关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两年内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专业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总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依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人事部《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医学、药剂学、护理学。
4.口腔医学专业的知识技能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
2.掌握口腔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医疗技能;
3、具有口腔颌面部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并对急、疑、重病例进行初步救治;
4、具备牙齿修复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一般操作技能;
5、熟悉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6.掌握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口腔医学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5.口腔技师可以开门诊吗
一些专业牙科实验室专门制作和加工假牙。这是一位专业的牙科技师,是从事制作假牙的工艺技师。技师大致分为三类:初级牙科技师、中级牙科技师、高级牙科技师。技师达到一定水平后,可以参加国家考试,升级为牙科技师。牙科技师主要在义齿加工厂工作,也有部分在医院的牙齿修复室从事义齿生产。卫人发[2001]164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招聘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发布后,各地、各部门不再对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进行考试和评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选拔。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学、护理、技师:具有中专学历,担任过药剂师、护士、或技术员五年;获得大学学历,从事本专业至少3年;获得学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至少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能聘任医学、护理、技师岗位。(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聘为主治医师,负责医学、护理、技师等工作。
(三)高级资格采取考试、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聘为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聘任医师。
第七条人事部、卫生部共同负责全国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卫生部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国家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方法、制定合格标准等。
人事部负责审查考试大纲和试题,并会同卫生部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八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主管,人事部、卫生部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医德和职业素养。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疗(药学、护理、技术)技术员工作7年以上。(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医疗(药学、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学位,从事医疗(药学、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4年。(四)获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疗(药学、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2年。
(五)获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职业资格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人从业经历不满三年的。
(二)医疗过失责任人责任不满1年的。(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限内。
(四)伪造学历或者考试违纪行为不满二年的。(五)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撤销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发证机关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两年内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专业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总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资格考试》。